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郭政威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 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
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富喆
附表:
㈠提出共同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之成年之兄弟姊妹)等之戶籍 謄本,及其等自98年度起至100 年度為止之綜合所得及財產歸 屬資料。
㈡請陳報聲請人先前依「95協商」與銀行公會達成之協商之條件 為何(並請提出相關協議書)?毀諾原因又為何?又聲請人每 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以清償債務之金額為何?㈢請提出聲請人父母郭振山、郭黃秀枝等2 人98年度起迄100 年 度為止之綜合所得、財產歸屬資料。
㈣請陳報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 金、國民年金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㈤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380 元,如逾期未繳,則 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計算式:7 人 ×10份×34元-1 千元=1,380 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 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 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