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吳仁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 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 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 生或清算之聲請,同條例第6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未繳納必要費用及漏未提出如 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月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怡禎
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2,060 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 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 千元 。計算式:9 人10份34元-1,000 元=2,060 )。又 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併此敘明。
(二)提出受扶養人吳李雲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 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 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 文件資料)。
(三)提出為受扶養人吳李雲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 元之實際支 出相關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 人之兄弟姊妹)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四)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李雲有無申請失業給付、老農年 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
助,如有,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若無任何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社會補助款項,並請 釋明之。
(五)預備之更生方案還款計畫為何?如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