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137號
CYDV,101,家訴,137,201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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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37號
原 告 陳蔡珠梅
原 告 陳麗涵
原 告 陳世和
原 告 陳萬全
原 告 陳旻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悅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提出本件系爭嘉義縣東石鄉○○段88地號及189地號之土地
登記謄本。
二、按上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土地公告現值合計總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
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
;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
者,以萬元計算。」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將繳費收據陳報
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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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