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92號
CYDV,101,司拍,92,2012080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黃朝新
相 對 人 王芊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 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王芊絨於民國99年1月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借款、 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 幣(下同)2,2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28 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①99年1 月14日邀同石國基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9年1 月 14日,另②於99年1 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並約 定①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 ,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借款,②信用卡款於 繳款截止日即每月18日前繳付,若未於繳款截止日前全額繳 清信用卡款,利息自當月4日起算。詎債務人自①101年3 月 14日②101 年6月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①本金1,737,727元②信用卡款25,018 元,及利 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卡號基本 資料查詢、信用卡約定條款、放款明細資料查詢、信用卡帳 務查詢單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001 │嘉義市│ │竹圍子│二 │112 │建│4155.00 │10000分之28 │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92號│
├──┬──┬────┬────┬────┬─────────────┬─────────┬──┬──┤
│ │ │ │ │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 附 屬 建 物 │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 │ │ │合│主要建│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十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 │ │ │計│及用途│ 積 │位│ │ │
├──┼──┼────┼────┼────┼──┼──┼──┼──┼─┼───┼───┼─┼──┼──┤
│001 │2937│嘉義市德│嘉義市竹│住家用鋼│72.4│ │ │ │72│陽台、│陽台9.│平│全部│ │
│ │ │明路67號│圍子段二│筋混凝土│8 │ │ │ │.4│花台 │72、花│方│ │ │
│ │ │10樓1 │小段112 │造18層 │ │ │ │ │8 │ │台1.61│公│ │ │
│ │ │ │地號 │ │ │ │ │ │ │ │ │尺│ │ │
├──┴──┴────┴────┴────┴──┴──┴──┴──┴─┴───┴───┴─┴──┴──┤
│共有部分:竹圍子段二小段2994建號,1,657.0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
│ 竹圍子段二小段2995建號,11,17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1/1頁


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