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28號
CYDV,101,司拍,128,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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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何王秋桂
相 對 人 蕭有良
法定代理人 裴秀珍
法定代理人 蕭毅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435,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9年1月27日,並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經依法登 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尚欠本金435, 000 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借貸契約書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建物 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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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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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備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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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大埔鄉 │埔北│ │619 │建│71.4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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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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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第 │第 │第 │騎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一 │二 │三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層 │層 │層 │樓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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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2 │嘉義縣大│嘉義縣大│住家用加│50.6│30.6│31.5│8.57│ │12│ │ │平│全部│ │
│ │ │埔鄉大埔│埔鄉埔北│強磚造3 │2 │1 │7 │ │ │1.│ │ │方│ │ │
│ │ │村大埔路│段619 地│層 │ │ │ │ │ │37│ │ │公│ │ │
│ │ │221號 │號 │ │ │ │ │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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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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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