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江金蓮 號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登源 陳瑞銘 號 廖水木上 列一 人訴訟代理人 廖進忠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新發 陳氣 號 陳柏翰 巷27號6樓之8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深淵 號 巷27號6樓之8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玉淇 樓 陳李金鳳(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和男(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聰仁(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瀅珠(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瑞明(即陳知母繼承人) 王陳素美(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素琴(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金水(即陳知母繼承人) 樓 陳金郎(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金柱(即陳知母繼承人) 號之2 陳金裕(即陳知母繼承人)兼上列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彰(即陳知母繼承人)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光雄(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光亮(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秀絹(即陳知母繼承人) 2號 陳張寶玉(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光昌(即陳知母繼承人) 陳許美惠(即陳知母繼承人陳光耀之承受訴訟人) 陳芸萍(即陳知母繼承人陳光耀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祥(即陳知母繼承人陳光耀之承受訴訟人) 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元(即1,711平方公尺2,6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189/1268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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