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03號
CYDV,100,訴,403,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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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
原   告 王樹泉
被   告 吳忠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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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