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原 告 王樹泉被 告 吳忠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8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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