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3號
CYDM,101,聲,873,2012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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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 人  謝旻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
金(101年度執字第18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旻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謝旻富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現金具保 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在案,茲因該具保人即受刑人逃 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 00000000號)等語。
三、經查,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5千元,經具 保人即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6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 具保後,將具保人即受刑人釋放,該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 訴字第23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惟聲請人依受刑人住 所通知並派警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再經聲請人依具保人即 受刑人住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即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 具保人即受刑人未到案執行,此有上開判決書、刑事保證金 收(刑保字第00000000號)、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 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7月27日101年度執字 第1825號通知等件附卷可稽,而具保人即受刑人並未在監執 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 表1份在卷足參,堪認受刑人即具保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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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