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870號
CYDM,101,聲,870,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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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8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金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金虎所犯如附表所示拾參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查受刑人鄭金虎因犯如附表所示13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0年度嘉簡字第1613號、101年度易字第391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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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