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區域計劃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1年度,1237號
CYDM,101,嘉簡,1237,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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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嘉簡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寬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30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寬煌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核被告吳寬煌所為,係犯區域計畫法第22條之不依限恢復土 地原狀罪。爰審酌被告經命限期改正,仍未立即停止違規行 為,亦未回復原狀,長期非法使用,然犯後已坦承犯行及其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區域計畫 法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育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論罪之法條全文: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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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