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石鎮源
代 理 人 張志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年度司催字第ㄧ五六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ㄧ年四月 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ㄧ庭 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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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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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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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10月1日 │6,075元 │0000000 │ │
│ │公司 林連城 │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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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7月1日 │6,075元 │0000000 │ │
│ │公司 林連城 │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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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4月1日 │6,075元 │0000000 │ │
│ │公司 林連城 │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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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九二一文化事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100年1月1日 │6,075元 │0000000 │ │
│ │公司 林連城 │份有限公司東埔里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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