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鄒英珠
利害關係人 黃中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選任黃中岳為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於辦理被繼承人陳中賢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鄒英珠係未成年人陳榕渝(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陳棋銘(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母,因未成年人 陳榕渝、陳棋銘之父陳中賢業於一百年五月二十一日死亡。 茲聲請人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又與未成年人陳榕渝、 陳棋銘同為被繼承人陳中賢之繼承人,擬與未成年人共同訂 立分割繼承協議書,然此行為與未成年人利益相反而有依法 不得代理之情形,爰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任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之叔叔黃中岳(男, 五十四年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為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於辦理被繼承人陳中賢 的遺產分割繼承事件時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之繼承系統表、 親屬系統表、全國贈與資料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 九十八、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遺產稅信託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納稅義務人違 章欠稅查復表各一件及戶籍謄本二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 院審酌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之叔叔黃中岳同意擔任渠等 辦理被繼承人陳中賢的遺產分割繼承事件時之特別代理人, 並據黃中岳到庭陳明在卷,而其為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 之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復有前揭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再 黃中岳於被繼承人陳中賢遺產分割繼承事件中,並非繼承人 ,亦無利害關係,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該未成年人陳榕渝、 陳棋銘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而其他繼承人即聲請人亦同 意由其擔任二名未成年人之特別代理人,堪信就其所受選任
之事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增進 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之利益;又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 銘到庭悉表示:伊等與叔叔黃中岳關係良好,同意由叔叔黃 中岳擔任特別代理人等語,堪認就未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 對於被繼承人陳中賢之遺產分割繼承事件,由黃中岳擔任未 成年人陳榕渝、陳棋銘之特別代理人,堪稱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