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116號
NTDV,101,司聲,116,20120827,1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葉各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積欠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荷蘭銀行)債務,而荷蘭銀行已將其 對相對人之一切債權讓與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新榮資產) ,嗣經新榮資產再將上開債權讓與予聲請人,聲 請人即依民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 對人之戶籍住址寄發通知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招領逾 期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送 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戶籍謄本、通知書、退件信封及寄件回執等件為證, 而相對人之戶籍地址確為「南投縣竹山鎮○○路26之60號」 ,有戶籍謄本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查,聲請人依相對人戶 籍地址寄送之通知書,因招領逾期遭退回,且經本院依職權 函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未居 住於該地址,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101年8月20日 投竹警偵字第1010009314號函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有應受 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且聲請人不知相對人居所確非因自己 之過失所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向本院所為前開意 思表示通知之公示送達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