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328號
NTDV,101,司繼,328,2012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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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第一、三、四項,即
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曾文雄之繼承系統表。
三、具狀敘明曾文雄有無與蔡碧鸞生育子女,如有,請提出全部
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曾春福曾陳月珠、曾英美曾文雄之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
最新戶籍謄本(如該人已經死亡,改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五、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南投分處同意擔任被繼承
人曾文雄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
六、如不能取具前項同意書,聲請人應補提其他適當之管理人選
,並檢附上述管理人選之最新戶籍謄本、釋明其與被繼承人
曾文雄之利害關係及其適合管理遺產之能力(年齡、職業、
智識程度等項)。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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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