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0年度,1553號
TCDV,90,聲,1553,200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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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五三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王祝旦
         李永彬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建彰電子有限公司甲○○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伍佰零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建彰電子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 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六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 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 庭
~B法  官 巫淑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書 記 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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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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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十二萬五千零一元 │               │
├────────┼─────────────┼──────────────┤
│第一審送達費  │四百二十四元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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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費用   │九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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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三十六元  │              │
├────────┼─────────────┼──────────────┤




│合    計  │十二萬六千五百零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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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彰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