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慶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6
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慶章與告訴人洪美珠、洪愛玉及洪秀 蓉係姊弟,渠等之父洪金連於民國76年1 月1 日死亡,其所 有坐落南投縣草屯鎮○○里○○路15號之磚造2 層樓房屋, 依法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不得 就洪金連之遺產為任何處分行為,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100 年2 月20日,在南投縣草 屯鎮○○路15號住處內,未經告訴人洪美珠、洪愛玉及洪秀 蓉之同意,擅自將該屋以新臺幣13萬元之代價出售予不知情 之徐順永,所得價金供己私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335 條第 1 項之侵占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 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竊盜罪章之 罪者,須告訴乃論;上開規定,於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 罪準用之,刑法第324 條第2 項、第338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洪秀蓉、洪愛玉、洪美珠、被告洪慶章4 人之父親為洪金連、母親為洪曾梅香,告訴人洪秀蓉、洪愛 玉、洪美珠與被告為姊弟關係等情,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 姓名)查詢結果4 份附卷可稽,從而告訴人洪秀蓉、洪愛玉 、洪美珠與被告間有二親等血親關係,當可認定,是被告所 涉犯之親屬間侵占罪,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 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調解成立,告訴人洪 秀蓉、洪愛玉、洪美珠已於101 年8 月14日具狀撤回對於被 告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成立筆錄1 份、聲明撤回刑事告訴 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4頁、第25頁),揆諸前開法 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鈴香
法 官 廖慧娟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