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1年度,79號
TNEV,101,南簡補,79,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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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南職業訓練中心

法定代理人 施貞仰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
萬壹仟貳佰零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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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德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