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900號
TNEV,101,南簡,900,2012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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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原 告 生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貞浩
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律師
許雅芬律師
被 告 黃瑞賢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公司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公司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公司應提出證物原本及原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並說
明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貞浩之依據(依公司基本資料查
詢,原告公司自101年5月1日起停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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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生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