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664號
TNEV,101,南簡,664,2012083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664、36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鄭南生
      張峰豪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訴訟代理人 黃怡雯
      黃財發
      周子幼
      陳惠綺
      陳虹蕙
被   告 楊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培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9月1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書狀說明㈠若剔除被告之抵押債權後,原告應受分配金額之聲明,及更正後之分配表明細;㈡是否行使債權人之撤銷權?兩造並應於本次庭期,就此爭點進行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