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1025號
TNEV,101,南簡,1025,2012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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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黃秋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世宗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元,應繳
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6,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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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