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606號
TNEV,101,南小,606,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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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柯宏賢
被   告 黃素娥即高嘉木之繼.
被   告 高煜傑即高嘉木之繼.
被   告 高語彤即高嘉木之繼.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606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1年8月22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嘉木所得遺產之範圍內,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壹拾玖元整,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李鎧安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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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