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更一字,101年度,32號
TPBA,101,訴更一,32,2012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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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
原 告 吳鶴亭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李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中華民國101 年6 月14日本院101 年
度訴更一字第32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之記載,應由「101 年6 月13日」,更正為「101年6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本仁
    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蘇嫊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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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