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637號
TPBA,101,訴,637,2012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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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萬順(董事)住同上
被 告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代 表 人 張延光(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水利法事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8 月9 日辯論終
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
開準備程序),定101 年9 月11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三法庭為準
備期日,特此裁定。
註:本案涉及違反水利法第78條第5 款「河川區域內,禁止棄置
廢土或其他足以妨礙水流之物」之行為,參照同法第78條之
2 「河川區域之劃定與核定公告」之規定,請被告補陳系爭
土地(新北市○○區○○○段342 之1 地號)為河川區域經
核定公告之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秋鴻
    法 官 林惠瑜
     法 官 陳心弘
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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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祥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