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562號
101年7月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寶生(董事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黎芳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昆卿
廖垂蓁
洪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
0 年7 月20日台財訴字第100000441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各項耗竭及攤提(即否准商譽認列)部分撤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訴訟進行中由陳金鑑變更周賢 洋、嗣再變更為吳自心,茲據吳自心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事實概要:原告(原名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民國(下同 )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成本新臺幣( 下同)1,930,808,485,639元、各項耗竭及攤提87,640,731 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472,760,497元及尚未抵 繳之扣繳稅額14,001,895元,經被告初查分別核定營業成本 1,930,832,387,468 元、各項耗竭及攤提41,703,555元、停 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926,786,345 元及尚未抵繳之扣繳 稅額1,378,785 元,應退稅額42,882,740元。原告不服,申 請復查結果,經被告99年11月9 日財北國稅法一字第099025 6038號復查決定(下稱原處分)獲准追減營業成本8,621,16 6元及追認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1,134,318元、尚未 抵繳之扣繳稅額8,621,166 元,其餘復查駁回。原告就認購 權證損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項下交際費、職工福 利及利息支出分攤、各項耗竭及攤提等項目仍表不服,提起 訴願亦經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參、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原告就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被告未認列之
各項耗竭及攤提、認購權證損益、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 得項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利息支出分攤等項目部分不服, 爰說明如下:
一、各項耗竭及攤提部分─原申報金額87,640,731元,復查及訴 願決定金額41,703,555元,核定減少金額45,937,176元: ㈠本項係原告歷年來因企業併購所認列之商譽,於本年度應攤 銷金額之合計數。被告以:
⒈原告91年度採購買法合併豐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 源證券)所認列之商譽,因未能提供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市 價及相關鑑價報告為由,而將本年度攤提數3,498,960 元 剔除不予認列。
⒉原告受讓信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隆證券)、信豪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豪證券)、豐源證券及吉星證 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星證券)全部營業及營業用財產 等認列之商譽,被告以該等交易無商譽產生之事實為由, 將本年度攤提數29,647,356元全數剔除不予認列。 ⒊原告本年度採購買法合併台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育證券)所認列之商譽,被告以未能提供可辨認淨資產公 平市價及相關鑑價報告等由,將本年度攤提數12,790,860 元剔除不予認列,因商譽攤銷產生之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 合計45,937,176元全數予以剔除。 ㈡原告本年度列報商譽攤銷金額,已依財務會計準則25號公報 (下稱第25號公報)「收購公司支付之併購價格」-「取得 被收購公司淨資產之公平價值」計算並提示併購當時不動產 鑑價報告、合併契約、價格合理性專家意見書、發票、收據 、會計師工作底稿、股票收盤價等公平價值之證明文件,足 證商譽計算有其憑據,應准予認列:
⒈原告列報商譽併購案,均取得各項資產公平價值證明: ⑴台育證券合併案:
①原告併購台育證券之合併收購成本、各項淨資產及商 譽逐項分述如下:
A.併購成本:原告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方式辦理與 台育證券合併案,此項合併之併購成本為:原告發 行換股股數406,382,018 股原告合併基準日之每 股收盤價格10.85 元+合併直接成本2,608,485 元 =4,411,853,380 元。其中,換股股數有原告重大 訊息公告證明其真實性,另決定換股股數之換股比 率有會計師覆核意見書佐證其合理性;合併基準日 之每股收盤價格亦有公告收盤價可供驗證。
B.各項資產:
(A)銀行存款:共計7,393,325 元,屬貨幣性資產 ,整體銀行存款之公平價值應與帳面價值相當
。
(B)短期投資─股票型基金:係為基金投資,其公 平價值36,510,714元,係依92年10月13日之公 開基金單位淨值與所持有之單位數計算,有交
易對帳單及92年10月13日之公告基金淨值表可 供驗證。
(C)營業證券:係自營部與承銷部持有公開市場之 公司股票與公司債,其公平價值為32,807,770 元(即股票23,711,625元+ 債券9,096,145 元 )。公司股票之公平價值係依92年10月13日之 公開市場收盤價與所持有之單位數計算,有券
商月報表、集保存摺與公開市場收盤價可供驗
證;公司債之公平價值係依投資時之殖利率估
計公平價值。
(D)應收證券融資款:係投資人向台育證券融通資 金買進證券之應收款項,共計3,755,612,000 元,已按台灣證券交易所洽商證券同業公會及
證券金融事業共同訂定利率之區間(92年06月 底利率為6.95% )加計利息,且以投資人融資 買進之證券做為擔保品。作為擔保品之證券市
價於92年10月13日為6,315,526,810 元,高於 應收證券融資款帳列餘額,故該應收證券融資
款發生不可回收之機率甚微;再者,融資利率
6.95% 與當時同業融資利率及五大行庫平均放 款基準利率相當,貨幣時間價值對公平價值之
影響甚微。綜上所述,在擔保品價值十足與貨
幣時間影響不大下,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
當。
(E)轉融通保證金─集中及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 集中:係台育證券以融券股票向證券金融公司
辦理轉融通,並將轉融通證券之出售價款作為
擔保品,且繳交擔保價款九成之保證金。就該
項資產性質而言,融券回補之時程,應不超過
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貨幣時間價值對該等資
產之公平價值影響甚小,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
值相當。
(F)應收帳款:係應收債券利息與應收證券融資利 息合計數,共計44,884,408元,由於應收帳款
之未來收現期間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亦
有明細可供證明,其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相當
。
(G)預付稅捐─其他:係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 、各類銀行存款利息扣繳稅款及針對當年度預
計給付之稅款進行預先估列,共9,461,661 元 ,於實際稅款支付時進行沖銷,該等資產於合
併基準日前已取得相應之未來經濟確定等價權
利,且沖銷日期應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
是故整體經濟效益應於近期發生,其貨幣時間
價值影響不大,整體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相當
。
(H)預付費用─租金:係針對當年度預計給付之租 金費用進行預先估列,共1,878,609 元,於實 際費用發生時進行沖銷,該等資產於合併基準
日前已取得相應之未來經濟確定等價權利,且
沖銷日期應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是故整
體經濟效益應於近期發生,其貨幣時間價值影
響不大,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I)其他應收款:由於其他應收款主係為應收代銷 基金款項,故可視期後回收情形為其評價公平
價值之依據。99% 之其他應收款於92年10月28 日前皆已收回,由於收回日距合併基準日僅約
16日,故其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其帳面價 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J)質設定期存款─流動:係為以定期存款設定為 台育證券融資之擔保品,屬貨幣性資產且貨幣
時間價值影響不大,亦有銀行保管收據供核,
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K)暫付款─其他:為未確認會計科目下之暫存科 目,有餘額式明細表可供查核,帳面價值與公
平價值相當。
(L)採權益法之長期投資:係持有台育期貨99.98% 股權之採權益法長期投資,其投資標股權並未
在公開市場流通交易,無公開市場價格可供參
考,該投資對象獲利良好無跌價損失之疑慮,
占總資產8,013,559,699 元之比重僅5.2%,故 經會計師之專業評估後認為帳面所載之原始取
得成本與市價相當,並無不妥,且長期股權投
資股數有台育證券長期股權投資明細可資證明
。
(M)採成本法之長期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係期交 所、集保公司及安泰證金之股權投資,該等被
投資公司皆未有公開報價,且對其之持有之股
權比例極低(皆不及0.2%),根據當時會計準 則應採用成本法評價。再者,長期股權投資占
台育總資產之0.17% ,其對商譽之決定無重大 影響,且該等投資對象獲利良好無跌價損失之
疑慮,經會計師之專業評估後認為帳面所載之
原始取得成本與市價相當,並無不妥,且有台
育證券長期股權投資明細可資證明。
(N)土地:其公平價值為242,329,988 元,有中華 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動產鑑
價報告可資證明。
(O)建築物:其公平價值為143,484,128 元,有中 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動產
鑑價報告可資證明。
(P)辦公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7,421,67 5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
產之公平價值,有財產目錄可資證明。
(Q)資訊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17,670,1 56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 產之公平價值,有財產目錄可資證明。
(R)租賃權益改良: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15,8 25,508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 資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亦
有財產目錄可資證明。
(S)營業保證金:營業保證金係依政府之規定以定 期存款方式提存於指定銀行,共計415,000,00 0 元。由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
合併、營業讓與作業處理程序(下稱合併作業
處理程序)壹、四「因合併而消滅證券商(以
下簡稱『消滅證券商』)於實行合併前所生一
切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證券商概括
承受,但其違規紀錄不在此限。」之規定可知
,原告必然承受消滅公司台育證券之營業保證
金,故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該保證金
於合併基準日前已取得相應經濟確定價值權利
且無未來可回收性之疑慮。
(T)交割結算基金─交易所:交割結算金係依政府
之規定繳存之共同責任基金,共計66,006,760 元。由前開合併作業處理程序壹、四之規定可
知,原告必然承受消滅公司台育證券之交割結
算基金,故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原告
於合併基準日前已取得相應經濟確定價值權利
且無未來可回收性之疑慮,亦台灣證券交易所
交割結算基金保管證可資證明。
(U)給付結算基金─櫃買中心:給付結算基金係依 政府之規定繳存之共同責任基金,共計46,762, 258 元。由前開合併作業處理程序壹、四之規 定可知,原告必然承受消滅公司台育證券之給
付結算基金,故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原告於合併基準日前已取得相應經濟確定價值
權利且無未來可回收性之疑慮,亦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明細變動表可資證明
。
(V)存出保證金:存出保證金包含房屋押金11,946, 863 元、電信設備押金162,100 元及其他存出 保證金919,170 元,共計13,028,133元,因於 合併基準日前已取得相應經濟確定價值權利且
無未來可回收性之疑慮,亦有房屋租賃契約、
明細表可供證明,故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
當。
(W)遞延借項:此遞延借項之性質為未攤銷費用, 包含電話裝置168,000 元及其他1,107,000 元 ,共計1,275,000 元,與公平價值相當,有餘 額式明細表可資證明。此外,未攤銷費用之經
濟意義乃為先就該筆支出提列整體金額,待後
續實際財貨或勞務實現時,就其實現之比例或
金額進行攤銷。因此,就其該會計科目之立帳
經濟意義而言,該費用之整體實際支出或未攤
銷金額已確定,端視後續實際認列行為是否發
生而進行認列(亦即未來支出在整體效益已發
揮下,其認列金額與帳列金額一致);因此,
若在後續經濟效益已彰顯下,故無任何時間價
值對公平價值之影響,係故無任何折現必要。
(X)其他資產─其他:其他資產計143,190,000 元 ,為台育證券向東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雲
公司)購買之有擔保公司債,雖因東雲公司陷
入財務危機,且已依會計師意見提列足夠之壞
帳損失,惟其擔保品業已交付信託,且信託受
益穩定,故此公司債投資未來仍有回收性,其
帳面價值應與公平價值相當。
C.各項負債:
(A)銀行借款:銀行借款計2,069,000,000 元,屬 貨幣性科目,其帳面價值應與公平價值相當。
(B)融券存入保證金:融券存入保證金係投資人融 券賣出之價款扣除相關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後
之餘額作為擔保品,並收取約75% 為保證金, 共計409,750,064 元,因融券回補週期短於一 年或一個會計年度,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
其帳面價值應與公平價值相當。
(C)應付融券擔保價款:應付融券擔保價款係投資 人融券賣出之價款扣除相關手續費及證券交易
稅後之餘額作為擔保品,共計539,937,683 元 ,因融券回補週期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其帳面價值應與公平
價值相當。
(D)應付票據:共計614,530 元,回收期間短於一 年或一個會計年度,屬貨幣性科目且貨幣時間
價值影響不大,有餘額式明細表可資證明,其
帳面與公平價值相當。
(E)應付帳款─融券利息:共計288,192 元,回收 期間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屬貨幣性科目
且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有餘額式明細表可
資證明,應以其帳面價值為公平價值。
(F)代收款─其他:代收款多為代扣薪資稅款及代 扣勞健保費用,於實際費用支付時進行沖銷,
共計3,528,405 元,其週轉天數甚短,屬貨幣 性科目且貨幣時間價值影響不大,其帳面價值
與實際費用支付金額應一致,應為其公平價值
。
(G)其他應付款:付款期間皆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 年度,故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應屬一致,各
項應付款有餘額式明細表可資證明。
(H)應付短期票券:應付短期票券共計616,000,00 0 元,扣除折價901,640 元後之淨額為615,09 8,360 元,皆為短期貼現票據,回收期間短於 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屬貨幣性科目且貨幣時
間價值影響不大,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
(I)暫收款:共3,433,982 元,包含錯帳價金126, 819 元及因違約之暫收款3,307,163 元,皆為 暫時性科目,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有
餘額式明細表可資證明。
(J)違約損失準備─集中:共計131,824,115 元, 係台育證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提列之違
約損失準備,此為符合規定之損失準備金額,
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K)買賣損失準備─自營證券:共計14,413,363元 ,係台育證券依證券商管理規則之規定提列之
買賣損失準備,此為符合規定之損失準備金額
,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L)存入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共6,000 元,有餘額 式明細表可資證明,屬貨幣性科目且貨幣時間
價值影響不大,其帳面價值為其公平價值。
(M)備抵壞帳─應收帳款:係包含投資東雲公司之 公司債因其財務危機,依會計師之意見提列之
壞帳及財政部台財政㈡字第82416 號函規定依 銷售額計提之壞帳準備,共計100,644,724 元 ,有餘額式明細表可資證明,其帳面價值與公
平價值相當。
(N)土地增值稅準備:土地增值稅準備共6,118,71 2 元,係依中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之不動產鑑價報告所評估,並有明細表可
資證明,其帳面價值與公平價值相當。
D.商譽:原告併購成本4,411,853,380 元,超過有 形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承擔之負債後淨額4,049, 787,927 元,差額362,065,453 元為合併台育證 券產生之商譽,應予認列。
②由上述資料可知,原告合併台育證券時確係按各資產 及負債項目逐一評估其公平價值,有當時會計師查核 工作底稿供核、不動產鑑價報告、權益證券部分有當 日市場收盤價等可資為證,符合被告內部公文對於公 平市價證明文件要求,原告列報商譽應予核認。 ⑵豐源證券合併案:
①本件取得各項收購成本、各項淨資產及商譽逐項分述 如下:
A.併購成本:原告董事會決議以發行新股之方式辦理 與豐源證券之合併案。此項合併之併購成本為:原
告發行換股股數44,172,268股原告合併基準日之 每股收盤價格10.15 元+合併直接成本1,190,000 元=449,538,520 元。其中,換股股數有原告重大 訊息公告證明其正確性,另決定換股股數之換股比 率有會計師覆核意見書佐證其合理性;合併基準日 之每股收盤價格亦有公告收盤價可供驗證。
B.各項淨資產:
(A)銀行存款:共計202,768,297 元,其公平價值應 與帳面價值相當。
(B)短期投資:其中持有單位有交易對帳單可資驗證 ,另單位市價則有公告基金淨值表可供驗證。
(C)營業證券:其中持有單位有股票存入通知書可資 驗證,另單位市價則有公告收盤價可供驗證。
(D)預付稅捐:暫繳91年營利事業所稅稅款有暫繳稅 款繳款書可供驗證;另預付稅捐-存款息則有證 交所券商交割結算基金利息計算清單、銀行存摺 可供驗證。由於預付稅款為流動性資產,整體沖 銷日期應短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是故整體經 濟效益應於近期發生,整體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 相當。
(E)其他應收款:包括代徵交易稅獎金、應收取分攤 之電費及定期存款息,共計315,576 元,該等金 額有豐源證券之其他應收款明細可供證明。由於 該等金額回收可能性極高,其公平價值與帳面價 值相當。
(F)長期股權投資:其長期股權投資股數有豐源證券 長期股權投資明細可資證明。由於期交所及集保 公司並未公開發行,故無相關公開市價,因此原 告認為長期股權投資之公平價值應與原始取得成 本相當。
(G)土地:其公平價值為11,818,184元,有中華不動 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動產鑑價報告 可資證明。
(H)建築物:其公平價值為12,595,716元,有中華不 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動產鑑價報 告可資證明。
(I)營業保證金:係為豐源證券承銷之營業保證金計 40,000,000元。有豐源證券營業保證金明細表、 委託保管契約書及原告營業保證金明細帳可資證 明。由「合併作業處理程序」壹、四「因合併而
消滅證券商於實行合併前所生一切權利義務,由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證券商概括承受,但其違規紀 錄部在此限。」之規定可知,原告必然承受消滅 公司豐源證券之營業保證金。此外,依證券商管 理規則第9 條「證券商應於辦理公司登記後,依 下列規定,向本會所指定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 證券承銷商:新臺幣4 千萬元。..」之規定及 豐源證券91年財務報表附註關於公司沿革之說明 亦可得知,原告因合併豐源證券承銷部所承受之 營業保證金應為40,000,000元無誤,其公平價值 與帳面價值相當。
(J)存出保證金:包括房屋押金、自律基金及郵局電 信局之保證金,原帳列金額共計21,066,600元, 公平價值為1,066,600 元,有各項收據可資證明 。其中,承租臺北辦事處之房屋押金20,000,000 元於合併過程中已發現有無法回收之事實。故未 計入保證金公平價值的計算之中。其餘之保證金 ,其未來經濟利益應能彰顯且未有無法回收之事 實,因此以其帳面價值為其公平價值。
(K)遞延借項:此類資產為裝修工程或電話機系統等 ,其帳列價值共計13,017,891元,有豐源證券遞 延借項明細表可資證明。由於此類資產依既有年 度提列折舊,且整體5 年之耐用年限亦與財政部 所訂立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符合。此外,未 攤銷費用之經濟意義乃為先就該筆支出提列整體 金額,待後續實際財貨或勞務實現時,就其實現 之比例或金額進行攤銷。因此,就其該會計科目 之立帳經濟意義而言,該費用之整體實際支出或 未攤銷金額已確定,端視後續實際認列行為是否 發生而進行認列(亦即未來支出在整體效益已發 揮下,其認列金額與帳列金額一致);因此,若 在後續經濟效益已彰顯下,故無任何時間價值對 公平價值之影響,係故無任何折現必要。
(L)出租資產-土地:其公平價值為6,496,291 元, 有中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動 產鑑價報告可資證明。
(M)出租資產-建築物:其公平價值為18,232,558元 ,有中華不動產鑑定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不 動產鑑價報告可資證明。
(N)應付票據:共計5,604 元,有豐源證券應付票據
明細表以玆證明。因應付票據到期日短於一年或 一個會計年度,因此整體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約 當。
(O)代扣保費:共計15,925元,有豐源證券代扣款項 明細表以玆證明。因應付代扣保費到期日短於一 年或一個會計年度,因此整體公平價值與帳面價 值約當。
(P)應付稅捐:共計6,434 元,有豐源證券銷項稅額 明細表以玆證明。因應付稅捐到期日短於一年或 一個會計年度,因此整體公平價值與帳面價值約 當。
(Q)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 分別為297,625 元及713,572 元,有豐源證券其 他應付款明細表以玆證明。因應付費用到期日短 於一年或一個會計年度,因此整體公平價值與帳 面價值約當。
(R)其他負債:包括存入保證金及其他負債分別為1, 000,000 元及322,875 元,有豐源證券與奧鐸公 司之租賃合約以玆證明。該存入保證金於租約到 期後,若奧鐸公司未繼續向原告承租停車位,或 原告未繼續提供停車位承租,則此存入保證金必 然將退還奧鐸公司。因此原告認為其他負債之公 平價值應與帳面價值相當。
C.商譽:原告併購成本449,538,520 元,超過有形資 產之公平價值扣除承擔之負債後淨額432,043,748 元,差額17, 494,772 元為合併豐源證券產生之商 譽,應予認列。
②由上述資料可知,原告合併豐源證券時確係按各資產 及負債項目逐一評估其公平價值,有當時會計師查核 工作底稿、不動產鑑價報告、權益證券之當日市場收 盤價等可資為證,符合被告內部公文對於公平市價證 明文件要求,原告列報商譽應予核認。 ⑶信豪證券收購案:
①本件取得各項收購成本、各項資產及商譽逐項分述如 下:
A.收購成本:原告係以現金110,262,686 元為對價收 購信豪證券。有讓與契約書及發票可資證明。
B.各項資產:
(A)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 2,418,000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
該資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 信豪證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B)固定資產-資訊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 2,310,000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 該資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 信豪證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C)租賃權益改良: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272,00 0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產之 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信豪證券 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D)土地: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18,400,000元與 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產之公平價 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信豪證券受讓明 細表、不動產合約及發票以玆證明。
(E)建築物: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18,862,686元 (包括建築物18,600,000元及電梯、契稅262,68 6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產 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信豪證 券受讓明細表、不動產合約及發票以玆證明。
(F)存出保證金:共計19,100元,有信豪證券受讓明 細表以玆證明。
②由上述資料可知,原告收購信豪證券時確係按各資產 項目逐一評估其公平價值,有當時受讓明細表供核、 發票、合約可資為證。各項資產既有交易雙方認可之 個別成交價值(以發票金額為證或合約所載價值為證 ),該成交價即應為資產之公平價值,收購成本110, 262,686 元超過各項資產公平價值42,281,786元之差 額部分67,980,900元即為商譽。
⑷豐源證券收購案:
①本件取得各項收購成本、各項資產及商譽之資產及其 公平價值如下:
A.收購成本:原告係以現金69,000,000元為對價收購 豐源證券。有讓與契約書及發票可資證明。
B.各項資產:
(A)固定資產-辦公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 3,141,594 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 該資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 豐源證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B)固定資產-資訊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 7,383, 698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
該資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 豐源證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C)固定資產-運輸設備: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 21,884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 產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豐源 證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D)租賃權益改良:原告認為雙方合意之價格11,168 ,522元與該資產當時之重置成本相當,為該資產 之公平價值,故以該金額為入帳金額。有豐源證 券受讓明細表及發票以玆證明。
②由上述資料可知,原告收購豐源證券時確係按各資產 項目逐一評估其公平價值,有當時受讓明細表供核、 發票與買賣合約可證。各項資產既有交易雙方認可之 個別成交價值(以發票金額為證或合約所載價值為證 ),該成交價即應為資產之公平價值,收購成本69,0 00,000元超過各項資產公平價值21,715,698元之差額 部分47,284,302元差額部分即為商譽。 ⑸吉星證券收購案:
①本件取得收購成本、各項資產及商譽資產及其公平價 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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