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340號
TPEV,101,北補,340,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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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40號
原 告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泓
原 告 陳昌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采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零貳佰
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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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暉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