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21號
原 告 陳瑋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燕美、樺軒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叁萬叁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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