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215號
TPEV,101,北補,215,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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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崇錫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
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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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鈺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