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101年度,73號
TPEV,101,北簡聲,73,2012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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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謝堃源
上列聲請人與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訴訟費用額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上其之簽名或蓋章,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未於民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上簽名或蓋章,爰 定期命異議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 。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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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