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司字第一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全球專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 ,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 清算人,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南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困難,自民國八十四年起申請 停止營業,由於股東意見不合,董事會數次召集股東會依法進行解散之決議,皆 因股東出席人數不足而未果,嗣因聲請人之申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在 案。又相對人公司原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推由聲請人為法定清 算人,並向 鈞院呈報清算人,惟 鈞院以聲請人未檢具選任清算人之股東會議 紀錄、監察人審查通過簿冊之證明文件及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予以駁回。 茲因相對人公司乃因股東會召集困難轉而申請命令解散,今若需再召集股東會選 任清算人或請其承認簿冊,皆有顯著困難,為使相對人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進行清算程序,爰聲請裁定選派清算人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函、變更登記 事項卡等件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南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為聲請人甲○○,董事為羅王錦蓮 、羅光男,另一名董事則懸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基此,聲請人上 開所陳縱認屬實,亦即相對人公司確有無法經由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情事存在, 然依首揭法條規定,該公司之董事即聲請人甲○○、羅王錦蓮、羅光男即為法定 清算人,顯無不能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清算人之情形。是以,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得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之要件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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