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9034號
原 告 黃艷娟
訴訟代理人 陳志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毛翼、毛麗瑛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對被告請求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依原告起訴狀所載
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將陽臺及漏水修復至不漏,其修繕賠
償費用之數額,未臻具體明確,應予補正,並應提出關於修
繕費用之鑑價報告或其他證據後,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
2 項,其訴訟標的金額暫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聲明
第3 項,其訴訟標的金額暫為3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原告應具狀補正標的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扣除已繳裁判
費3,860 元,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路191 號5 樓、6 樓最新建物登記謄
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