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0年度,3697號
TCDV,90,催,3697,2001112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B書記官 王松川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
  務必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九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昌平分│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貳拾陸萬捌仟肆佰│HN0四九八二八│  │
│ │黃淇財      │行        │           │柒拾伍元    │三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