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1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蕭惠玲、蕭惠璋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完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6,36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063元,扣除前已繳
交裁判費2,100元外,尚應補繳61,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