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1832號
TPEV,101,北簡,11832,2012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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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83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律師
被   告 吳素真
      范緞妹(即范美妹之.
      陳武煌(即范美妹之.
      范光寶(即范美妹之.
      陳雪鄉(即范美妹之.
      陳雪峯(即范美妹之.
      陳雪秋(即范美妹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分散於臺北市信義區、新北市桃園縣及新 竹縣,惟依兩造所簽立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 約第12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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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