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1469號
TPEV,101,北簡,11469,2012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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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469號
原 告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啟時即鴻仕水電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玖仟
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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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琦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