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0850號
TPEV,101,北簡,10850,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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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850號
原   告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涵
被   告 巨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桃園縣,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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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