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10742號
TPEV,101,北簡,10742,2012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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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742號
原 告 楊義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1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185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31,685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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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