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0522號
原 告 余秀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何啟威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
伍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