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廣告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1年度,1748號
TPEV,101,北小,1748,201208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748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塔堤安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經查,相對人塔堤安娜有限公司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登
記,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而除
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
東為清算人。爰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
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1/1頁


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塔堤安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