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03號原 告 信義雙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東明訴訟代理人 陳玟潔 李仁君被 告 廖元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蕭清清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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