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1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梁宇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麗華、鄭瓊瓊、陳碧枝、謝尚斌、法玉珍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