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勞小字,101年度,85號
TPEV,101,北勞小,85,2012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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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85號
原   告  陳瑋浚
被   告  樺軒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燕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6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 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繳費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 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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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樺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