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小字第53號原 告 王雲瑜被 告 有根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學穎訴訟代理人 王啟旭 李奕霖上列當事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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