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6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岳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春英、林坤城、張玉露及林德源間請求
返還代墊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先位
及備位聲明之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
拾玖元,揆諸前開規定,擇其價額最高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為捌拾伍萬陸仟伍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零肆
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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