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周同誠
被 告 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強
訴訟代理人 李家楨
吳志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張聰仁律師
被 告 中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強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張聰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所為
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首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判決法院「臺北簡易庭」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宣示判決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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