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徐仁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101年
度簡字第14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 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 第101條、第102條第2項所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 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不服相對人之處分,循序 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現由本院101年度簡字第142號案件受 理在案,有前案查詢表附卷可參,並經調卷查證屬實。聲請 人主張其現因職業傷害傷勢未癒,已兩年多無法工作而無收 入,生活十分困難等語,業據其提雲林縣稅務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99年度及10 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以為釋明;且本件 經調閱上開本案卷宗,亦未發現其訴訟案件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首揭說明,即無不合,本件聲請即應予准許,爰為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杜 秀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