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詹義春
詹明政
江秀英
江秀菊
張禮文
張玲瑞
張清統
張清智
張清盛
被 告 賴丞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丞榮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