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382號
TCEV,101,中補,1382,2012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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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柏威、王偉
全、羅雪麗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3860號),惟被
王柏威王偉全羅雪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79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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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