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381號
TCEV,101,中補,1381,2012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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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81號
原 告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23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309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3,3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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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