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煌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