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335號
TCEV,101,中補,1335,2012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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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3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文
侯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9829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117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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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